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798號
TPDV,108,司促,11798,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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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莎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零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
    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
    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
    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
    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
    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九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5月23日止,尚有新臺幣3450
    04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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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