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莎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零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
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
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
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
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
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九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5月23日止,尚有新臺幣3450
04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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