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756號
TPDV,108,司促,11756,201907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亮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