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732號
TPDV,108,司促,11732,2019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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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2號
聲 請 人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建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李宗哲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協議書,李宗哲僅同意對票據號碼AC000000
  0之支票票款負連帶保證責任,請釋明請求李宗哲對支票號
  碼AC0000000之支票票款亦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之依據為何。
二、聲請狀請求之標的數量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與附表記載不同,
  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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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