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2號
聲 請 人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建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李宗哲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協議書,李宗哲僅同意對票據號碼AC000000
0之支票票款負連帶保證責任,請釋明請求李宗哲對支票號
碼AC0000000之支票票款亦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之依據為何。
二、聲請狀請求之標的數量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與附表記載不同,
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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