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720號
TPDV,108,司促,11720,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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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鐘士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零陸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整、
  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
  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1720號)
(一)債務人鐘士閎於105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9,387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1,775元整、消費款102,437元整、預借現金2,0
   79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1,390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
   1,706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5,
   906元整自108年0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
   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
   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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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