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鐘士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零陸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整、
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
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1720號)
(一)債務人鐘士閎於105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9,387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1,775元整、消費款102,437元整、預借現金2,0
79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1,390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
1,706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5,
906元整自108年0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
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
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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