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681號
TPDV,108,司促,11681,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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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諺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井寶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以存證信函催繳,
  應提出存證信函及相對人簽收之郵政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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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