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665號
TPDV,108,司促,11665,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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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暐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俊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相對人向聲請人購買木材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商業發票
  、相對人簽收之單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文
  件(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
  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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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暐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