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升剛即星泰泰式料理飲食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SNG ZHIWEI JOEL)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聲請對相對人孫志偉發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民國10
8年7月22日聲請狀所提出之對帳單,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
相對人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聲請人間,相對
人孫志偉僅為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無從認定相對人孫志偉為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孫
志偉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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