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高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哲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哲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借款新臺幣63萬元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
提領存款交付現金之收據或其他足資釋明借款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