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614號
TPDV,108,司促,11614,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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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世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伍佰零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拾壹萬零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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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