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華城歐洲印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清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寶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寶鑫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林寶鑫之
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
巷0號2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四、請陳明對相對人林寶鑫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等...)
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林寶鑫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新店頂城郵
局存證號碼000048)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
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
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