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589號
TPDV,108,司促,11589,2019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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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阮承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育珊(原名陳美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文
  件(如契約書、借據,或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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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