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571號
TPDV,108,司促,11571,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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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芳庭(原名李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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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