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依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庭榕(原名巫庭榕、巫宛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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