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477號
TPDV,108,司促,11477,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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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徐玉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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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