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387號
TPDV,108,司促,11387,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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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瀞文(原名葉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柒佰捌拾貳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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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