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121號
TPDV,108,司促,11121,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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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一槿(原名賴國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賴一槿賴國智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
    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
    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
    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
    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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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