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058號
TPDV,108,司促,11058,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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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春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一、緣相對人林春珠於民國092年08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10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
    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
    額度之2. 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
    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
    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
    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
    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
    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2718元整,及自民國101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
    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
    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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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