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銘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