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2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黃鴻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書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許書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二、請提出聲請人出資、增資合計新臺幣250萬元之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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