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022號
TPDV,108,司促,11022,201907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鴻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書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書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出資、增資合計新臺幣250萬元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