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996號
TPDV,108,司促,10996,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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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家藩(原名王基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零參佰肆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王家藩王基安於民國103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
    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
    110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3.5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4日
    止累計312,651元正未給付,其中31 2,066元為本金;
    58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家藩王基安於民國102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
    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03日起至民國
    109年1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3.5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4日
    止累計237,693元正未給付,其中23 7,212元為本金;
    48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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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