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981號
TPDV,108,司促,10981,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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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媛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54241元 │自民國108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      │       │
│  │       │          │      │       │
└──┴───────┴──────────┴──────┴───────┘
附件:
一、緣相對人鄭媛云於民國108年2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6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75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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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