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6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宋瑞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安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260萬元,係如何計算 ?(請列出計算式,並陳明列計之理由)。二、請陳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計算之利率,請求之依據 為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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