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962號
TPDV,108,司促,10962,201907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瑞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安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260萬元,係如何計算
  ?(請列出計算式,並陳明列計之理由)。
二、請陳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計算之利率,請求之依據
  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