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930號
TPDV,108,司促,10930,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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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雅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瑞麟林保煌曹宏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蘇瑞麟曹宏菘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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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