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721號
TPDV,108,司促,10721,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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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思慕昔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威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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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思慕昔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