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660號
TPDV,108,司促,10660,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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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樂門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芳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育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邀請聲請人之合作事宜相關文件(如契約書或
  兩造以書面以外之方式立約之證明等)。另應釋明相對人何
  以應給付聲請人款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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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樂門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