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樂門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芳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育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邀請聲請人之合作事宜相關文件(如契約書或
兩造以書面以外之方式立約之證明等)。另應釋明相對人何
以應給付聲請人款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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