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659號
TPDV,108,司促,10659,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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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林承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浚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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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