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林承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浚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