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552號
TPDV,108,司促,10552,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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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秀霞即喬翔乾洗商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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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