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秀霞即喬翔乾洗商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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