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550號
TPDV,108,司促,10550,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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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趙本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陸敬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文虎 

      王音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本金新臺幣壹億柒仟柒佰零貳萬
  參仟壹佰零陸元及美金參佰零玖萬捌仟零柒拾陸元柒分,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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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