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趙本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陸敬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文虎
王音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本金新臺幣壹億柒仟柒佰零貳萬
參仟壹佰零陸元及美金參佰零玖萬捌仟零柒拾陸元柒分,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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