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510號
TPDV,108,司促,10510,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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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少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算,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
事實及理由
一、相對人於93/1/15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
  於98/1/15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
  僅繳息至94/3/16,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
  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
  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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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