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少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算,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
事實及理由
一、相對人於93/1/15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
於98/1/15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
僅繳息至94/3/16,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
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
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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