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421號
TPDV,108,司促,10421,2019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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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辰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王辰祐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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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