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段蘭菲(原名鍾蘭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
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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