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306號
TPDV,108,司促,10306,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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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段蘭菲(原名鍾蘭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
  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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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