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庭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周庭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
01695216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08年06月25日止累計42,936元正未給付,其
中41,472元為消費款;1,464元為利息(108/4/1~108/06
/25)。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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