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妙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喬月
鄭世文
黃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玉英、鄭│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260650│世文、鄭喬│1月1日起 │ │ │
│ │元 │月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玉英、鄭│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0650│世文、鄭喬│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0201號)
(一)緣債務人鄭喬月於民國100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鄭世文、黃玉英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
知書」動用7筆,計新臺幣385,852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
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喬月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260,65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
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世文、黃玉英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
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7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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