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賴思綺(即劉富榮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劉宥彤(原名劉文華)(即劉富榮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劉秉樺(原名劉芷苹)(即劉富榮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劉宥希(原名劉千逸)(即劉富榮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劉宥佑(原名劉芳麟)(即劉富榮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劉富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捌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參拾 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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