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151號
TPDV,108,司促,10151,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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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思綺(即劉富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宥彤(原名劉文華)(即劉富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秉樺(原名劉芷苹)(即劉富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宥希(原名劉千逸)(即劉富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宥佑(原名劉芳麟)(即劉富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劉富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捌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參拾
  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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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