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台北病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江 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康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崇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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