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霖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輝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語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