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鎧繹(原名許志暉)
程臺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肆萬零捌佰參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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