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102號
TPDV,108,司促,10102,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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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鎧繹(原名許志暉)




      程臺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肆萬零捌佰參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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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