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Bellezza Capelli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Alvin Tay
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李志成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髮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友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歐元玖仟壹佰零玖元壹角六分,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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