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097號
TPDV,108,司促,10097,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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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旺咪寶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盧 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文俊 
      盧榮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伍佰貳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九.一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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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咪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