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078號
TPDV,108,司促,10078,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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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雷祖元(原名雷巧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零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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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