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003號
TPDV,108,司促,10003,2019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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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麗娟張木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文
  件(如契約書、借據,或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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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