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162號
TPDV,108,司,162,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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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黃世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澤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散清算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並提出最新抄錄之相對人變更登記事項表,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第2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 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澤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 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此有卷 附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5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 用為2,000元。另聲請人應提出最新抄錄之相對人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表,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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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澤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