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程采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能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
件,尚未繳納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
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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