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142號
TPDV,108,司,142,201907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邱武略即新加坡商易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邱武略為新加坡商易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易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 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年6月30日起解散,並辦理清 算,前於108年1月2日經董事決議指派聲請人為簿冊保存人 ,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董事決議錄、簿冊 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清算期間資產負債 表、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107年 度清算申報書暨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資料封面、營利 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 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及營利事業帳 簿處理及辦理申報(自行或委任)情形暨委任書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調取107年度司司字第36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 閱無訛,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易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