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117號
TPDV,108,司,117,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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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詹坤泉 


代 理 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相 對 人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譚家樹 
代 理 人 陳昭龍律師
      林志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5月22日經臺北市政 府核准設立時之登記迄今,資本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9,9 00,000元,並發行299,000股。聲請人於107年11月1日與相 對人公司之股東張嘉驊游珮瑜李心彤等,達成股權轉讓 合意,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已持有相對人公司股票持 續6個月以上,所持有之股票約90,000股,占已發行股份總 數30%以上,已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規定之形式要件 。時任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學斌於108年4月18日以董 事長之名義寄送股東常會之開會通知書,並依法通知聲請人 出席108年4月25日之股東常會,按公司法第229條之規定, 董事會應於股東常會10日前,即同月16日備妥董事會所造具 之各項表冊(含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會計憑證、盈餘分 派或虧損撥補表等)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於公司內,俾股東得 隨時查閱並偕同會計師、律師查閱,以利股東於股東常會前 得先了解公司營運狀況,保障股東之利益並行使股東投票權 ,況聲請人於107年11月1日方成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對相 對人之財務狀況不甚瞭解,又曾聽聞相對人與時兆出版社之 採購疑似有弊端,故聲請人於收受前開開會通知書後,即依 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之規定行使股東查閱權,並委託陳士綱 律師及陳德弘律師函告相對人於108年4月22日備妥相關文件 以供查閱、抄錄、複製,使聲請人得於股東常會前了解相對 人之營運狀況。詎料,受委任有查閱權之律師於108年4月22 日前往相對人公司進行查帳時,卻遭相對人之阻撓,不斷以



資料遺失拒絕之,並通知警察到場干擾,更直接於現場拒絕 提供聲請人依法所得查閱之相關帳目表冊,顯有財務舞弊之 疑,更坐實相對人與時兆出版社之採賭案有違法之事。更有 甚者,相對人公司之多數股東為規避聲請人於股東常會行使 股東查核權,刻意使原訂於108年4月25日召開之股東常會流 會。對此,非但使107年度之營業報告書、盈餘分派、財務 報告、勞工酬勞分派等案未受股東承認;且此次股東常會所 假決議之事項,至今均未依據公司法第175條之規定於法定 期間內再次召開會議為假決議,現任經營階層顯有以不正方 式,規避股東查閱帳目之權利。嗣後,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吳 亞玲、譚家麟譚博仁等實質負責人於股東常會流會後,以 台北金南郵局第000162號存證信函說明渠等係持有相對人公 司過半股權之股東,並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 於108年5月1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議,以修改相對人公司之章 程及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為召集會議之事由,通知聲請人 出席該股東臨時會;惟該次修改章程,將原本3位董事席次 修正為2位,該修改章程之決定,將使聲請人身為相對人公 司最大單一股東,卻不能被選為董事,乃掌握現任經營權之 三位股東,透過結盟之方式拒絕我方董事職權之行使,且因 該次股東臨時會僅以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為召集事由,卻對原 本應為之帳目查核、公司經營成果報告、重大經營方向及公 司近年財務狀況隻字未提,使聲請人不能了解相對人之財務 、經營狀況,而無法行使股東權。甚者,相對人至今仍未發 放107年度盈餘分派,致股東權益受損。又於股東臨時會開 會前,聲請人委託律師告知有股權移轉事宜,惟相對人卻拒 收受該文件,並於108年5月10日之股東臨時會多番阻撓股東 開會,企圖將聲請人等股東拒之門外,更於聲請人提起臨時 動議,要求現任經營階層提出相對人與時兆出版社之採購文 件以供審核,現任經營階層卻答非所問,僅以「謝謝」二字 帶過,規避聲請人之查核,更彰顯相對人之現任管理階層於 前開採購案中有不法情事,聲請人擔憂相對人已被現任經營 階層掏空,方無法發放股東盈餘,此等行為顯已嚴重侵害聲 請人之股東權利,而有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爰依公司法 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件1所 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 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竟以「聽聞」為其聲請理由, 而無任何可能發生或已發生違法情事之理由及相關事證,聲 請人所謂「似有弊端」,是何項弊端?有無任何可佐證之證 據?聲請人全然未為舉證及說明,遑論說明產生之危害為何



?又聲請人稱律師於108年4月22日查帳遭阻撓云云,惟此實 係因相對人公司之工作人員先於108年3月17日遭受六位不明 黑衣人暴力攻擊(向瑞安派出所報警),後108年4月22日聲 請人派諸多不明黑衣人前往相對人公司欲進行查帳,相對人 乃委請律師及保全人員到場維護安全並報警;108年4月25日 之股東常會又出現諸多不明黑衣人士,且數量更為驚人,相 對人公司之其他股東到場後感到害怕而無法完成報到,致該 次股東常會無法按照議程完成;108年5月10日之股東臨時會 同樣出現諸多不明人士,幸而該次有預先請警方到場,股東 臨時會方得順利進行,且聲請人之委任律師即陳士綱律師亦 有進場參與股東會議,並在股東會中提出發言條並進行發言 與投票,可見股東會之所以無法完成實係令人疑懼之不明人 士。綜上,聲請人之聲請並無提出證據以為理由且無說明必 要性,其所述亦非事實。另聲請人於107年11月1日始成為相 對人公司之股東,其於108年4月22日委任陳德弘律師前來查 帳,已取得相對人公司107年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 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及營業報告書,自得據此判斷相對人 公司108年無法分派盈餘之合理性,然其聲請檢查範圍竟擴 及至尚未成為相對人公司股東前之資訊,實無任何必要,經 相對人查詢經濟部商公登記公示資料發現,聲請人不僅擔任 祐安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同時亦為英屬維京群 島商馬斯全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總經理,該公 司在台灣所經營的產業正是醫療產業延伸之健康檢查,與相 對人公司之業務重疊而具競爭關係,則聲請人書狀附件1要 求檢查「相對人自成立迄今」之憑證資料、財產目錄、公司 帳冊與採購資料,等同於要求複製相對人之營業模式與內容 ,此節嚴正干涉相對人之營業,且並無設置檢查人一旦取得 資料之保密切結、不得競爭保證以及個資維護等機制,就保 護相對人之營業與安全而言,全然付之闕如等語。三、經查:
㈠、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 ,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 、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 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諸其修正之 立法理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 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 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 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 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



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 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 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 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 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 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 督之不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又公司法雖於第245條第1項 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然為防 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營運,故嚴格限 制行使要件,限於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 且繼續6個月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且檢查內 容僅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 及紀錄為限。是就立法精神,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已就 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 障間,加以斟酌、衡量。又按「公司於必要時始選任檢查人 ,屬臨時之監督機關,檢查人將其調查結果報告於其選任機 關,藉以促動選任機關採取善後行動或提供選任機關採取必 要措施之前提要件,自不得由檢查人恣意決定檢查之範圍。 本件○○○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係以上訴人有資金異常調 動、盜賣公司資產及虛設抵押登記之情形,足見其係對聲請 前之公司業務及財務有所疑慮,若僅憑特定時點少數股東所 選任之檢查人,行未來無窮盡帳務之檢查,自有擾亂公司正 常營運之虞,而有濫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權利之情形」(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參照)。準此,少數 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 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項之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 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事證、說明必要性, 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
㈡、查,聲請人主張自107年11月1日起,即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 份總數299,000股中之90,000股,占其已發行股份總數30%, 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 業已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及董監事資料、台北體育場郵 局001208、001209、001210號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見本 院卷第33至43頁),是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 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少數股東權身分要件,已堪認定。㈢、聲請人聲請意旨雖稱「相對人係為規避聲請人查閱帳目之權 利而刻意使原訂於108年4月25日召開之股東常會流會、亦未 再次召開會議為假決議」、「相對人至今仍未發放107年度 盈餘分派,並於股東常會中表明因前經營階層未交接,故今 年度拒絕分派盈餘,然相關帳冊、憑證均存留於委任之會計



師事務所,相對人拒絕聲請人之查核顯有隱匿之虞」、「據 聞相對人與時兆出版社之採購疑似有弊端,且108年5月10日 之股東臨時會相對人多番阻撓股東開會,企圖將聲請人等股 東拒之門外,更於聲請人提起臨時動議要求現任經營階層提 出相對人與時兆出版社之採購文件以供審核,現任經營階層 卻答非所問,規避聲請人之查核,更彰顯相對人之現任管理 階層於此採購案中有不法情事」、「108年5月10日之股東臨 時會議,相對人透過修改章程調整董事席次,使聲請人身為 相對人公司最大股東,卻無法當選董事或監察人,其意圖係 為規避聲請人之查核」等語;惟聲請人對此並未提出相應之 具體事證以釋明,僅提出其委託陳士綱律師陳德弘律師向 相對人請求查閱、抄錄、複製財務報表及相關文件之委託書 暨律師函、相對人檢送108年5月10日股東臨時會召集通知書 及委託書之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此與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未具 任何關聯性,乃聲請人主觀之臆測,不足採信。從而,本件 聲請人未能指出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並檢附相關事證,與法 不符,應認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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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安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