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75號
TPDV,108,勞執,75,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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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李盈璇 

相 對 人 彭聖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經雙方合意,同意就本爭議案(資遣費)由資方給付36,000元,並分二期方式給付,第一期為108 年5 月12日前,第二期為108 年6 月12日前,兩期各為18,000元,資方同意於每期到期日前各匯入申請人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永吉分行,帳號495540573657,戶名:李盈璇),上述分期,如有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勞資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之內容,其中「第二期為108 年6 月12日前18,0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 年4 月 12日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相對人同意就資遣費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6,000元,並分2 期於108 年5 月12日匯入18,000元、108 年6 月12日匯入18,000元至聲請 人指定帳戶。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為此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 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經 雙方合意,同意就本爭議案(資遣費)由資方給付36,000元 ,並分二期方式給付,第一期為108 年5 月12日前,第二期 為108 年6 月12日前,兩期各為18,000元,資方同意於每期 到期日前各匯入申請人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永吉分行,帳號 495540573657,戶名:李盈璇),上述分期,如有一期未給 付,即視為全部到期,勞資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等情, 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而相對人已於108 年 5 月12日給付聲請人18,000元,然就第二期應給付之18,000 元則迄未給付乙節,亦有聲請人提供之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資 料等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第二期給付義務為



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該18,000元裁定強 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就相對人業已給付 之18,000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則不應准許,附此敘明。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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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