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8年度,19號
TPDV,108,再易,19,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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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9號
再審 原告 蕭雪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蘇孟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再審原
告對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480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萬3597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再
審裁判費26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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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