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8年度,76號
TPDV,108,保險,76,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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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7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事達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償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明被告萬事達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全體清算人姓名(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或全體股東)及地址,並補正上開全體清算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十 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 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 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 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 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 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惟起訴狀所載被告萬事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下稱萬事達公司)已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經主管機 關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一○三八六二六五五○○號函 廢止登記,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本院卷第一 ○七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項說明,被告萬事達公司應行清 算程序,其清算人除為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 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上開清算人為該公司法 定代理人,而本件原告未查明被告萬事達公司有無章程規定 、股東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且未查明該公司全體 股東之姓名及地址,逕以該公司廢止登記前之代表人洪天慶 為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故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萬事達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不能確認為何人,該公司法定代理權容有欠 缺。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查明並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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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事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