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黎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