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4號
上 訴 人 謝源芳
被 上訴人 林品叡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被 上訴人 展美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洲
被 上訴人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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